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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证件管理规定 3 第三章 布展与撤展 5 第四章 展品搬运服务 10 第五章 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12 第六章 展馆安全保卫规定 13 第七章 展馆防火规定 14 第八章 展馆用电安全规定 17 第九章 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20 第十章 宣传品管理规定 23 第十一章 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25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26
第一章 总则
一、 每个参展商及其代理商或承包商必须遵守第二届(2006)中国国际动漫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博览会)自举办之日生效的参展须知,包括由中国国际动漫节节展办公室(以下简称“节展办”)及相关机构推出的任何修正文本。 二、 不遵守该参展须知的参展商,节展办或相关机构有权要求其部分/全部展位关闭或部分/全部展品清除出展馆。并且,节展办对参展商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三、 本届博览会现场所用款项,需用现金支付。 四、 已经签署并提交有效展位预定合同,但未参展且未被节展办免除合同义务的展商,应支付合同规定的所有费用及节展办因展商未参展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 展位和国家/地区展团的组织单位应负责保证其展团内所有的展商了解并遵守此须知所有的规定和条例。 六、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博览会的时间有可能改变。节展办不承担展商直接的或间接的由于以下原因而遭受的损失:遭遇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它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劳工争端引起的法律判决。在以上情况下,节展办不退还展商已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 七、 如果现场发生分歧或争执,将采纳节展办的决定。本着对博览会和相关参与者有利的原则,为了适应和满足不可预见的情况,节展办同样保留修改以前的决定的权利。 八、 如有超出本“须知”和参展合同内指明的不可预见情况发生,节展办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
第二章 证件管理规定
所有的参展商及其代表、施工人员、专业参观者及其他人员都必须凭博览会所发放的出入凭证(包括出入证和门票)进入展馆。如无付款方面的问题,参展商将在布展报到时领到证件。 一、 证件的种类 博览会的证件包含指挥证、工作证、嘉宾证、采访证、参展证、施工证、车辆通行证、演员证、票证等九种类别: 1、 指挥证——供各项活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服务执行机构领导使用。 2、 工作证——供组委会工作人员、活动现场保障人员、志愿者、供方工作人员等使用。 3、 嘉宾证——供到达博览会现场的国家、省、市、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各代表团副团长以上领导、邀请的国内外知名动漫企业家、专家、签名售书的知名作家等嘉宾使用,根据嘉宾的身份,该证件分为贵宾证、嘉宾证、来宾证等三种。 4、 采访证——供出席境内外新闻记者使用。重要活动场合还需要凭请柬、门票或特殊标识进场。 5、 参展证——供参展商展位工作人员使用。 6、 施工证——供博览会各项活动相关的施工人员使用。 7、 车辆通行证—分为贵宾车辆通行证、工作车辆通行证、施工车辆通行证: 1) 贵宾车辆通行证:供进入博览会现场的贵宾车辆通行时使用。 2) 工作车辆通行证:供经批准进入博览会现场指定区位停车或通行的工作车辆。 3) 施工车辆通行证:供经批准进入博览会现场指定区域停车或通行的工作车辆。 8、 票证: 1) 赠券:供各代表团(或参展商)及有关人员临时进馆使用。 2) 参观券(门票):供自行与会的参观人员使用。 二、 证件领取登记办法 各种证件的申领原则上以使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各项活动的现场服务或管理机构有权审批,并将证件发放情况存档备查(发放过程需要记录的要素包含但不局限于使用人的姓名、单位、在活动现场的岗位、发放时间、使用人或单位信息等)。 1、 参展商的证件发放数量按照每个标准展位(9㎡)发放3张免费证件。 2、 各类媒体工作人员需要到博览会现场采访,可以到现场媒体接待处向工作人员出示邀请函后换领。出入时博览会检票区域时应向工作人员同时出示记者证和采访证。 3、 现场工作车辆需要在博览会期间停入展馆,由车辆使用单位或本人提前向现场服务机构申请。布撤展运输车辆进入现场需由车辆使用单位(人)提前向现场服务处申请。每张车辆通行证收取押金50元,在退还通行证后归还该押金。车辆停放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4、 证件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缺失,应及时向现场服务处挂失。
三、 注意事项 1、 博览会期间,要求参展商在开馆前半小时入场,闭馆后半小时离场。 2、 所有专业观众与社会观众必须凭相关证件与门票进入展馆。 3、 展览期间,所有人员进展馆或在馆内须将证件挂于胸前,自觉配合检证人员检查。 4、 各类证件不得转借、转送、倒卖、涂改,否则没收证件,现场服务处不予补办,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 冒用他人证件者,现场服务处将证件作没收处理。 6、 现场服务处发放的证件,只在证件使用期内和在博览会期间有效。博览会结束自动作废。 7、 参展商需交齐参展费后才能领取参展证。各相关证件在报到时领取。
第三章 布展与撤展
一、 展位布展的类型 博览会展位布展分为特别装修布展(以下简称特装)和标准展位(以下简称标展)装搭两大类,其中标展装搭又分为取消配置简单装修、展具改装两种。 1、 特装布展是指:同一参展商2个以上位置相连的标准展位不采用标准展位的模式,而是申请预留空地,委托专业的布展施工单位进行的不同于标准展位的布展。 1) 特别说明: Ø 博览会指定的重点布展区域参展的单位必须全部实行特装布展。 Ø 博览会不接受2个以下(不含2个)位置相连的标准展位的特装申请。 2、 标准展位是指:使用统一材料,按规定的标准模式统一进行的展位搭建。在不改变标准围板、楣板及主体框架的前提下,标展的参展商可申请对指定的展具配置模式进行改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 取消标展内指定配置所有展具,自行设计安装。(简称取消配置简单装修) 2) 委托标展搭建部门增减或更换标展内指定配置的展具,或拆除标展间的隔板。(简称展具改装) 3、 在重点布展区域进行特装布展的参展商应在3月15-3月31日期间将布展计划(人员安排、设计图纸、施工时段、消防措施)等递交现场服务处审核,搭建单位接到现场服务处的通知方可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现场施工证、停车证等。
二、 标准展位的布展 博览会指定布展服务商为浙江时代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国际)为标准搭建单位。所有标准的搭建及展具配置及相应的电器设备安装工作由博览会“时代国际”负责,其布展行为同样受本规定约束。 1、 3m×3m/9平方米标准展位配置: 1) 围板:3 m×3 m两面围板(转角通道除外) 2) 楣板:一块中英文参展商名称的楣板 3) 地面:光地(地毯需另行租赁) 4) 家具:1张咨询桌、2把折椅 5) 灯具:2盏射灯,位于展架上方 6) 电源:1个(500W)电源 2、 标准展位布展规定 1) 禁止对标展进行任何改建,参展商可利用的空间只是3m长×3m宽×2.48m高的展位内的范围,任何展具和结构(包括公司标志)不准超过2.48m高。 2) 如果参展商需要其它配置,请向“时代国际”租赁。 3) 围板及楣板外侧和上方禁止张贴、悬挂任何宣传品和物品,禁止在通道上摆展。 4) 标展配置中未使用物品将不予退款。
三、 标准展位使用须知 1、 请不要在标准展位上钉钉、按图钉、打孔以免损坏展板。 2、 请不要在标准展位、咨询桌上涂鸦、刻划等。 3、 请不要在标准展位、咨询桌上使用双面胶、单面胶和即时贴等各种胶制品。 4、 请不要蹬、踩咨询桌、折椅以免造成人身伤害和展具的损坏。 5、 请不要在标准展位上倚靠重物,以防展位损坏、倒塌发生危险。 6、 请不要私自拆改标准展位。未经允许不要在标准展位上增搭其它展具及悬挂重物。 7、 请不要抄拿、挪用其他标准展位的桌、椅等物品。 8、 展厅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9、 使用压缩空气的展品的气源(气泵、压力容器等)须放置在展厅外,以保证安全。 10、 损坏租赁的物品,必须进行赔偿。 11、 当参展商使用敏感度较高的设备时需自带电源稳定器以配合设备使用。 12、 禁止参展商展位内安装自带的射灯、日光灯及太阳灯等照明灯具,对于特殊要求的灯具及电器安装需由指定布展服务商完成。
四、 特装展位的搭建 光地特装展位不提供标准展位内的配置,参展商可委托现场服务处指定布展服务商对展位进行装修。
五、 参展商自行特装布展的申报和办理 特装图纸由现场服务处统一收齐初审(报图截止日期3月31日),鉴于审图须图表清晰,服务处不接受传真图纸。申报特装应报送以下资料: 请以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以下文件: 1、 展位搭建审批单(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原件) 2、 展位施工图、平面图、布线图、效果图(原件)、用电功率 3、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施工负责人、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 参展商委托展位布展工程的委托书或合同 注:所有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图纸用毫米为单位进行标注。 凡进馆进行各类装修的施工单位,不论装修面积大小,必须申报。办理施工证和进馆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布展。对未申报或不按要求装搭的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 参展商自行特装注意事项: 1、 施工单位进馆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和展馆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服从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现场服务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展位及人员安全。 2、 施工单位进馆前必须签订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施工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防火由布展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防火工作。 3、 施工单位、参展商在布、撤展过程如需申请加班的请在申报施工方案时说明,并在现场服务处办理加班手续,在18:00以后加班的将收取加班管理费18:00—24:00,600元人民币/千平方米;24:00以后,1200元人民币/千平方米(不足一千平方米按一千平方米计算)。 4、 施工单位搭建展位的结构必须牢固、安全,搭建材料必须使用防火、阻燃或经过阻燃处理的材料。禁止使用篷布、弹力布等布制材料制作展位。 5、 展位结构严禁在展馆墙面、柱子、楼围栏及各种专管线上钻孔、钉钉、吊挂、捆绑,所有结构应和展位自身主体结构连接,应严格按照展馆限高搭建展位。 6、 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搭建展位及堆放物品,严禁遮挡展馆消防设施(消火栓、监控探头、消防通道等)。 7、 展厅内严禁现场喷漆作业以及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展位施工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8、 展馆内严禁使用霓虹灯。其它照明工具、各种用电设施及材料应具有国家专业安全认证,应按照《展馆用电安全规定》施工、安装和使用。严禁使用麻花电线连接电器设备,应当使用标准的双护套阻燃电线连接电器设备。电路、电气的安装必须由持有有效电工证件的人员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电工必须随身携带电工证件,以备核查。 9、 禁止直接在展馆柱子上安装灯具作为灯箱。所有展馆的设备设施不得拆除、搬移和损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展馆配电箱、水源、气源等固定设施。 10、 现场施工中,施工材料应放置本展位范围内不得阻塞通道,如阻塞通道,展馆将视其为废弃物料处理。展览会开幕后,施工单位须留电工、木工等工种人员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 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展馆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停止施工、直至清除出馆。施工单位因违反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负全责。 郑重声明:博览会开幕前,请各施工单位将布展剩余物料以及布展施工用具运出展馆。开始撤展后,请将搭建的特装展位结构及时地拆卸放平,并及时运回可重复使用的特装材料(应与博览会搭建材料入馆凭证相符),其余的搭建废弃物料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理。为了更好的加强博览会废弃物料的管理,现场禁止展商或施工单位私自以任何理由将自己的展台出售给他人!凡遵守以上规定的施工单位,完成上述工作后,请到现场服务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返还押金。
七、 撤展管理要求 1、 撤展时间及注意事项 1) 撤展时间:2006年5月3日18:00—5月4日24:00; 2) 撤展注意事项 Ø 2006年5月3日18:00之前严禁撤展; Ø 各参展商在博览会闭幕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展品及特装材料搬离展馆,弃置的特装材料也须自行清出展馆,并堆放在展馆指定的堆放点。 Ø 布、撤展过程中展品及材料的保管由参展商自行负责。如在撤展规定时间以后及未办理加班手续的尚未撤展或无人看守的特装、改装展位,现场服务处将专门组织清理,所涉及的费用从特装展位押金中扣除或另行收取。 Ø 接运展品的车辆凭布、撤展停车证于5月3日19:00后分时段进入指定物流装卸点,装货后立即离开,等候车辆按现场服务处的指挥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停靠。 2、 展品及各种参展器材运出展馆大门,一律凭现场服务处开出的出门证和展品清单,由保安人员核查后放行。 3、 爱护馆内一切设施,不得夹带搬走,不得损坏。
八、 安全建议和忠告 现场服务处提醒您注意博览会搭建及撤馆期间的安全,高空作业请勿必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相关防护用品。参展商或其指定布展商必须对您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并请为您的工作人员购买整个博览期间的保险。 确保施工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在整个博览期间的人身安全! 现场服务处在博览会现场巡视,监督,如发现任何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展位搭建方面),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和参展商整改甚至撤展。
第四章 展品搬运服务
一、 指定物流服务商 指定物流服务商为“上海擎天展览运输服务公司”提供展品运输服务。需要提供国内外运输和现场搬运服务的参展商请填报《物流服务申请表》,于3月31日之前传真至现场服务处或“上海擎天展览运输服务公司”,以便指定服务商调度安排。
二、 报关手续 1、 国外/境外参展商的展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办理必要的报关手续; 2、 博览期间,所有准备发布的印刷品、幻灯片、录像及电影必须提前由中国海关审批。 3、 现场服务处建议:为了方便展品的运输、报关及处理,现场服务处建议参展商应选择节展办指定的物流服务商。
三、 现场搬运服务 1、 博览会所有物品搬运服务由博览会现场服务处统一指挥和管理。现场服务处有权对违规搬运或转借证件为违规搬运提供便利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分。 2、 博览会指定物流服务商为参展商,提供从卸货地点到展位的整车预约装卸服务或零散展品搬运服务。 3、 参展商工作人员可自行搬运本单位的展品及设备(使用搬运设备除外),博览会禁止利用布、撤展证进馆为其它单位提供有偿搬运的行为,一经现场发现或被举报后查实,由博览会现场服务处没收证件并逐出展馆。
四、 注意事项: 1、 参展商如有展品到达杭州,应主动向当地保险公司购买启运地至展位及展位至目的地的来回运输综合险,自用汽车运至展馆也要购买保险,以便在遭遇残损或短少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2、 指定物流服务商仅负责外包装完好交货,如发生内货质量问题、货损、短少等,物流服务商不予负责,请参展商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3、 请参展商在展品外包装上写上展览名称及展位号。 4、 物流服务商均遵照标准营运契约规定:凡在物流服务商照料、监管期间,有足以证明由于物流服务商的过失而产生的展品灭失、短少、残损,物流服务商承担赔偿责任。 5、 为了使您的运输方便,正确发货,参展商在货物托运时,请在货运单上准确注明收货人和收货地址,请认真阅读填写《物流服务申请表》,如有疑问,请与物流服务商联系。
第五章 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一、 运输车辆进入展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博览会发放的有效车证; 2、 在车证规定的时间段内。
二、 装卸货时限要求: 自行运输参展商的车辆进展馆范围须服从现场服务处的调度。运输车辆装卸货不得超过1小时,司机不准离车。
三、 装卸货地点: 1、 布、撤展运输车辆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及装卸货。 2、 布、撤展期间,展馆布、撤展区内车位停满时,展馆参展商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展馆工作人员指挥,并在指定区域排队等候。
四、 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细则 为保证车辆行驶畅通无阻,特制定布、撤展和展览期间展馆车辆行驶的规定细则,请遵照执行。 1、 车证的查验放行 1) 所有布、撤展货运车辆凭博览会统一核发的布、撤展车证并按车证上所注明的时间在场内停放。 2) 布、撤展期间,参展商以及节展办各单位公务用车均凭博览会停车证查验放行。 2、 展览期间车辆:展览期间各类车辆须凭有效证件,停放在规定区域。
第六章 展馆安全保卫规定
为了维护博览会的良好秩序,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博览会安全,依据社会治安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 各参展商应协助做好博览会和展馆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提高与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博览会安全。 二、 全体与会人员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服从博览会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博览会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博览会秩序,不参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等非法活动,提高警惕,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 妥善保管好展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每天闭馆前,要将贵重样品存放展柜内或采取其它有效保护措施,并由专人负责看守和管理,开、闭馆时要清点好数目,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现场服务处. 四、 参展商应按时进馆,并请不要提前离馆,以确保展品安全; 五、 剧毒品、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等展样品,只能使用仿制代用品,严禁携带实物进入展馆。 六、 博览会期间,凡拾获的各种物品应及时送交博览会现场C馆总服务台登记处理,不准自行保管和擅自处理。失物招领应向现场C馆总服务台查询。 七、 展馆展位装修、搭建,依照《展馆防火规定》执行。展样品的陈列须按规定摆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样品摆出展位外。不得在展位以外派发宣传资料。 八、 参展商在展馆内使用的手提电脑或重要箱包等物件应配置安全锁具,现场C馆总服务台可有偿提供该安全锁具。
以上规定,请大家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博览会秩序,确保博览会安全。
第七章 展馆防火规定
为做好博览会展馆的安全防火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博览会展馆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 各展位的负责人为相应的各展区、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 第一防火责任人对所在展区、展位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 3、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严格遵守展馆消防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消防工作防范措施,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检查,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火灾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 非指定区域禁止吸烟 1、 博览会展馆内(包括办公室、大厅、展位、仓库、走廊通道、新闻中心、楼(电)梯前室、卫生间等地)禁止吸烟。 2、 违者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吊扣或没收证件、通报批评、清除出馆等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对外商违章吸烟者,按照外国公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 消防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无阻 1、 馆内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6米,异形展位通道不得低于4米,标准展位通道不得低于3米。 2、 严禁在展位以外的任何地方(包括楼梯、电梯前、通道等)摆放展样品,不得将展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上,违反者除没收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设施损坏和不良后果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3、 装修材料、展品不得堆放在展厅门口或展馆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 四、 展位装修消防安全要求 展位装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装修工程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和以下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1、 装修设计和施工不能超过展位的垂直投影。 2、 所有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展馆内不得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草、竹、藤、纸、树皮、泡沫、芦苇、可燃塑料板(万通板)、可燃地毯、布料和木板等物品作装修用料。 3、 已经制定成品或半成品的构件,因特殊原因未使用难燃材料,按每平方米涂0.5公斤防火漆进行处理。经现场保卫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4、 自觉爱护展馆内的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消防栓和灭火器材前1.5米范围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严禁阻挡、圈占、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 5、 馆内装修构架(含展品、灯箱等)应离展馆设备层0.5米,所有展位及装修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确保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 6、 所有装搭物、洽谈桌椅、展样品等,不得阻挡、圈占消防设施、电器开关箱,不得占用通道。所有装修框架和展品摆放,必须牢固可靠,避免倒塌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 7、 各布展施工单位进场布展前须将用电负荷报送现场服务处审核,施工完毕,经检查确认后方可通电。 8、 展位安装的电器产品,其电线须使用公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的难燃导线,并套金属管或难燃套管敷设。同时,按照用电要求,做好接地体的跨接。严禁使用花线、铝芯线等。施工电线通过地毯时,中间不能有接口,否则,要套管敷设。 9、 广告牌、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日光灯镇流器应采用消防科研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10、 各展位的筒灯、射灯、石英灯等灯具的安装须与展品、装饰物等保持30CM以上的距离,并应加装接线盒,电线不准外露。 11、 展馆各展位不准使用电水壶、电炉、电烫斗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确实有需要,须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大功率的灯具(100W以上)应加装防护装置,并应安装在不燃结构上。 12、 电工、焊工须持证上岗。重点展区和自行搭装的展位、中心展位等,须有专职电工留守值班。 13、 工程竣工后,报现场保卫人员,经现场保卫会同市公安消防局等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展馆 1、 不准将烟花、爆竹、汽油、煤油、酒精、天那水、氢气以及其它消防部门认为可能威胁展馆安全的物品带入馆内。 2、 施工、机械操作表演确实需要用汽油、天那水、酒精等易燃液体或明火作业(电焊、焊),使用前24小时须报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审批,批准后,派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安全。
六、 包装材料应及时清出馆外 布展期间使用的各类展品包装箱、纸屑等杂物务必在博览会开幕前及时清理出馆外,严禁将其存放在展位内、柜顶或展位板壁背后,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认真做好闭馆前的清场工作 1、 博览会每天闭馆前,各参展商应积极配合保卫人员做好清场工作。 2、 清场的主要内容有: 1) 清理展位内的可燃杂物、火种和其它灾害隐患; 2) 切断本展位的电源; 3) 保管好贵重物品和关好柜门。
第八章 展馆用电安全规定
为做好博览会展馆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个展馆安全供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杭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结合博览会展馆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一、 展览用电管理部门 展馆工程保障组(以下简称“工程组”)是博览会管理展览用电的职能部门。各参展商凡在布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应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二、 对施工和布展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 1、 各参展商必须在进场布展前办理好一切用电相关手续和交纳所有用电费用,否则博览会将不予送电到该展位。 2、 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3、 配电开关箱内必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器。 4、 电线须选用ZR-BVV(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花线和铝芯线。 5、 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6、 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7、 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8、 筒灯、石英灯要有石棉垫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9、 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10、 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馆的电箱和插座上。参展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 11、 各参展商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 12、 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博览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三、 特装布展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特装布展如涉及电气安装,施工单位须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电工须持有效操作证,并凭上述有效证件到现场服务处进行签证登记,电工和焊工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否则不允许进馆施工。 2、 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杭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详见本须知第三章“布展与撤展”)施工布展。 3、 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报审图组批准,但须留出宽600mm的进入通道;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4、 特装布展展位所安装的电器(日光灯、射灯、灯箱等)应按用电规程合理分片、分区管理,并安装漏电保护开关,金属外壳(包括铝合金架)要重复接地线。
四、 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装展位所属的参展商、承建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有义务认真遵守博览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开幕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现场服务处。
五、 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对安全供电构成隐患而作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商的责任。 2、 博览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
六、 展出电器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1、 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出用电,须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由参展商提出书面申请,填写24小时用电申请表,由所在参展商领导签名盖章,交保卫部门审批后,到现场服务处办理手续。 3、 申报安装的电源插座只能用于电视机、录像机、传真机、电脑等小功率电器设备;每个电源插座使用负荷限制在300W内,禁止用拖线板相互串联使用。 4、 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5、 配电箱、插座不得隐藏在展品的当中,要安装在明显及安全的位置。
七、 电器音量的管理 1、 博览会规定各展位的最大音量为80分贝,在博览会现场主办单位将安排专人对各展位的音量进行监管,如发现某展位在博览会期间音量超过80分贝,主办单位首先会口头提醒此展位的参展商; 2、 同一展位第二次被发现音量超过80分贝,参展商将收到一份书面提醒;同一展位第三次被发现音量超过80分贝。主办单位将切断该展位电源1小时,所造成的损失参展商自负。
第九章 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一、 参展商品 1、 博览会展品(包括展位内摆放的产品及张贴的宣传图片、发放的资料,下同)须是参展商或经参展商许可由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物品),并符合以下规定: 1) 由参展商对参展展品进行登记。 2) 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商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统称权利证书)。 3) 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商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展品类别,展品参展的展位号,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条款及时效等,并附相应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2、 在参展商展位内有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禁止参展,并由参展商承担责任。 1) 跨展区摆放的展品。 2) 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无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 无双方签订的代理协议正本的展品。 4) 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 5)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展品。
二、 展品管理 参展商负责对所属展位展品进行管理,负责人在博览会举办期间须携带以下展品资料。 1、 展品清单; 2、 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合法权利证书(复印件); 3、 参展商与供货单位签订的展品参展协议书(正本)。
三、 对涉嫌违规展品查处程序及处理 1、 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按照《保护知识产权规定》处理。 2、 对跨展区摆放的展品由各相关进出口商会/协会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3、 对虚打质量认证标牌的展品及其它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违规展品,由各相关动漫机构的协助下给予认定,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4、 对展品进行检查时,检查单位(检查人)应向参展商(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出示证件。检查单位负责对检查时发现的违规情况作现场记录和现场处理,并将现场记录和处理情况于当日报博览会现场服务处。 5、 检查单位对展品进行检查时,参展商(当事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进行说明,并对检查记录确认签字。对拒检者,其展品视为“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6、 对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商,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 已查明确属违规的展品,由参展商立即自行撤下。拒不执行的,展品由博览会予以没收。 2) 不能说明来源或归属的展品由博览会予以没收。 3) 视情节轻重,再给予下列追加处罚: Ø 通报批评; Ø 扣减该参展商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下届博览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7、 举报人或当事人如对处理有异议,可向现场服务处申诉或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
四、 其他 1、 博览会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违规行为。商标、专利、版权权益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发现其他参展商涉嫌侵权,应及时向现场服务处举报。 2、 展馆内未设展位之处的参展展品视为违规展品,现场服务处有权进行查处。 3、 参展商使用的样本、目录以及所有以批准在博览会上发放的刊物,对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产品宣传,须符合有关法规。编印单位亦须按有关法规进行严格审查。有关权益人如发现涉嫌侵权,应及时向现场服务处进行举报,由现场服务处进行查处。 4、 展商应确保所有参展项目予以保险,同时应承担公共责任和保护。展商的责任期应为从展商或其代理或搭建公司进入展馆搭建开始,一直到他的所有展品和财物从展馆撤出为止。
第十章 宣传品管理规定
为规范管理博览会宣传品,特制定本规定。 博览会宣传品,是指经现场服务处批准,博览会开幕期间在博览会展馆内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参展商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 一、 博览会宣传品分为三大类: 1、 博览会印制的宣传品,可包括《参展商手册》、《参展商名录》、《博览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等直接为博览会服务的宣传品; 2、 与博览会相关的各类报纸、杂志和其他宣传资料。 3、 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博览会宣传品资格。
二、 博览会宣传品的发放管理由节展办负责。 1、 所有博览会宣传品由节展办派专人负责; 2、 宣传品须在博览会开幕前(4月27日前)送至指定地点; 3、 非博览会宣传品不得在展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或宣传品发放点派发,不得擅自派发至展位,更不得售卖。
三、 申报博览会宣传品资格按如下手续办理: 1、 由编印单位办理申报。 2、 申报时间:4月1日前。 3、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博览会宣传品申报表(一式二份); 2) 编印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书(一式一份); 3) 编印单位的情况介绍(一式一份); 4) 编印单位的承诺书。包括:遵守本管理规定及博览会有关规定,如违反规定接受处理; 5) 节展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 各参展商在博览会专刊之外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展位发放。
五、 博览会现场服务处组织专人对馆内发放的博览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和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1、 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2、 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3、 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4、 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 经节展办批准在博览会发放的其他博览招商宣传资料,归入节展办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一、 博览会各参展商、各参展团负责人为卫生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卫生保障工作,密切掌握所属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各参展人员应自觉服从卫生责任人的管理,密切配合其开展工作,提供与卫生防疫有关的个人信息,每天报告身体健康状况。 二、 参展人员要搞好工作、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采取防护措施;注意饮食卫生,不随便在外就餐;注意室内自然通风;注意天气变化,防寒保暖、劳逸结合、保重身体,不要带病工作。 三、 参展人员在宾馆出现发热、咳嗽、头痛、呕吐、腹泻或其它身体不适症状时,要立即报告卫生责任人,及时到就近医院检查、治疗,不要带病坚持工作,更不要进入馆内;如在馆内出现前述症状时,要立即报告大会卫生保障办值班室,安排送指定医院检查、治疗。 四、 参展人员应严格遵守博览会卫生保障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 博览会现场设有现场医疗服务点。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任何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参加博览会,即为接受本《参展须知》约束的意思表示;违反本《参展须知》的任何规定,即构成违约,须按本章规定接受违约处理。 一、 对不按时办理《展位装修工程申报表》的单位,不再受理其特装布展报建并不准其进场施工。 二、 布展施工单位由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问题受到参展商投诉,并经现场服务处查实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 未经现场服务处许可,擅自带与博览会相同的展材、展具进馆布展的,一律不得出馆。撤展时,擅自带博览会的展材、展具及电器、通讯等各类设备、设施出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原价1倍的处罚。 四、 非博览会指定的搬运人员,不得参与有偿搬运。违者没收搬运人员的搬运工具及证件,并由现场服务处追查证件的来源。 五、 参展商如发现博览统一组织的展品搬运队或搬运工有违反规定的,可向博览参展商接待服务处投诉。投诉电话:0517-28009486。 六、 参展商擅自拆改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现场服务处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2倍的处罚。 七、 不办理用电申请、不如实申报用电量、少报多用、私自接装、乱接乱拉用电者,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2倍收费处罚。 八、 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2倍的处罚。 九、 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博览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 十、 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 所有布展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布、撤展相关规定,保证设施和建筑物的完好与安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十二、 参展商擅自拆改标准展位及展位内配置的,给予口头警告,暂扣进馆证件,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的1至2倍的处罚;对造成展材损坏、遗失的,责令照价赔偿。 十三、 未经现场服务处审核批准,擅自更改展位楣板文字的,或对原标展楣板进行任何形式覆盖的,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其因恢复原状产生费用的1至2倍的处罚。 十四、 锯裁展馆展材、展板的,给予受损物原价1至2倍的处罚;在展材、展板上油漆、打钉、开洞的,照展板的原价赔偿。 十五、 凡在展馆内墙壁、展板、通道柱子上用发泡胶粘贴或在标展满贴即时贴裱底的,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责令违规者恢复原状,并支付每平方米1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的清洁及维护费,同时立即取下粘贴物。 十六、 凡将展品的包装箱、包装物、纸屑等杂物存放在展位内的,一经发现,由现场服务处安排人员强行清理,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违规单位承担。 十七、 开幕期间,对占用通道摆放展品并经多次劝告不听者,现场服务处没收违章摆放的展品并暂扣展位负责人的进馆证和展品。 十八、 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如有发现当日闭馆期间即对违规展位进行清场。 十九、 对偷拿展品的,没收进馆证,视情节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转借进馆证的,作无证人员补款50元的处理,没收其证件,送出馆外,并追究借证人员责任; 二十、 未经同意,擅自拍摄别人展品的,勒令删除拍摄内容; 二十一、 对吵架、打架斗殴者,暂扣进馆证件,追究其应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