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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想、技巧和技术等知识智力密集型要素为核心的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掌握和分析创意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是解决创意生产力转换和经济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创意产业,作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开发、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及就业潜力的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创造性和创新性,是基于创作者个人创意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正是主体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垄断权利。 上海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为: 设计类企业居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知识产权保护较弱。调查发现,上海创意企业的人员规模普遍较小,创作团队在1—5人的企业比例达到40.5%,10人以下的更是占57.5%,而且这一特点在时尚设计、广告设计等行业中显得尤为突出。规模小,使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效果受到资源制约的影响,同时缺乏必要的维权与反抗能力,因此更容易遭受侵权。调查显示,57.1%的员工人数在1—5人的小型创意企业未采取过任何针对产品的保护措施。 自我保护与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差距明显。 上海创意企业与员工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但只有不到60%的被调查对象在其创意的素材索取和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考虑到尊重和保护相关方的知识产权问题,而实际进行过专利、已登记著作权检索,“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则更少。调查显示,“剽窃、抄袭”,“擅自复制”,“擅自使用”及“盗版与非法下载”等著作权侵权是创意企业主要的被侵权形式,尤其在时尚设计、建筑设计、音乐、出版、计算机软件等行业。此外由于创意企业行业特征不同,其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形式有所差异。如电脑软件与互动休闲娱乐、电影电视、音乐行业中遭受侵权最多的“盗版与非法下载”,时尚设计企业为“商标侵权”,手工艺行业中的“专利侵权”,广告、建筑设计行业中则存在严重的“剽窃、抄袭”和“强占作品”现象等。 法律保护不够完善,产业价值链两端的知识产权更须保护。通过对遭受侵权原因的调查,发现“法律保护存在真空地带”,“对侵权者惩罚力度不够”及“权利人保护意识和维权知识欠缺”是最主要的三个原因。特别是广告、建筑、时尚设计等行业由于设计作品同质性强,对剽窃、抄袭较难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在专利权、版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以及如何界定侵权等方面还留有空白。 此外,从产业价值链角度看,由于接近价值链两端,即创意“设计、创作”和“公众消费”阶段的产业活动的参与者更多,组织更分散,其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对更薄弱,侵权发生也更为频繁。 如何加强上海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政府应加强对中小规模创意企业的扶持及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提供包括专利、已登记著作权在内的各类信息检索,便于创作者了解与其相关的已有作品、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情况,避免侵权和重复创作,促进创意交流,也可以集合社会的资源来设立各种创意创新基金,创造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创意产业投融资环境来鼓励创意企业的设立、发展;此外,知识产权公共推介和商务交易平台的建立,将有助于作品传播和创意资产的商品化,并降低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 针对上海创意企业行业特征性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如对电脑软件及互动休闲娱乐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应更多集中于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完善,以及企业对于技术保护的运用。在抄袭、剽窃现象较为严重的时尚、广告、建筑设计行业,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设计作品的侵权界定以及推行商业秘密保护的方法。 注重创意产业价值链两端的知识产权保护。创作者个人、创意企业及消费者的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应该提高,另一方面,政府对侵权的打击、惩罚的力度有待加大,相关的产业组织环境和社会公共服务有待健全和完善。 随着数字化和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一些新的版权开放获取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创意传播和社会价值体现的新途径。如创作共用协议,作为对文学、美术、音乐等作品的许可授权,旨在让任何创意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该协议下,版权人可规定其作品在自愿“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如作品署名、非商业性用途、类似共享等)的基础上,直接成为公共领域资源,他人也因此能立刻对该作品实施协议所允许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