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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述:
2003年3月,成都龍威實業有限公司委托成都黑蟻設計有限公司承擔“水漪鳥銅”項目的廣告策劃、設計,合同約定,龍威實業取得策劃設計作品所有權,黑蟻公司享有作品署名權。同年11月,黑蟻公司在《中國房地產廣告年鑒》上發表了涉案的彩色攝影作品。 2004年3月,東宏實業(重慶)有限公司委托重慶聯華湛道置業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代理“東方山水”項目的前期營銷策劃和全程傳播推廣。協議簽訂后,聯華湛道委托某電腦設計工作室對“東方山水”進行項目宣傳廣告設計,約定由受托人對其廣告作品承擔知識產權責任。 同年8月,東宏實業使用涉案彩色攝影作品在《重慶晨報》為“東方山水”項目進行廣告宣傳,品牌推廣為聯華湛道。為此,黑蟻公司將東宏實業、聯華湛道訴上公堂。案例分析: 重慶第一中級法院支持了原告關于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但對其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原告不服提出上訴,認為《著作權法》18條規定,美術等作品原作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因此,黑蟻公司應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對作品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本案的關鍵在于黑蟻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權利範圍。 《著作權法》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未明確約定或未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按照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委托創作的作品所有權屬于龍威實業,黑蟻公司僅享有署名權。 另外,《著作權法》18條的規定只是針對美術等作品而言。所謂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等方式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給人以美感的造型藝術作品,一旦形成就具有惟一性,連創作者本人也不可能再創作出與原件毫無二致的作品。而涉案作品是攝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等材料上記錄人、物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作品可以根據需要無限地復制出與“原件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正是由于攝影作品的形成和復制均與美術作品有著很重要的不同,《著作權法》第3條將美術等作品和攝影作品分列于不同的款項;也正是因為這種重要的區別,《著作權法》18條只對美術等作品作出的特殊規定,而這一特殊規定顯然不適用于攝影作品。 鑒于本案著作權人對涉案作品僅享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而署名權屬于精神權利,因此,法院只能支持著作權人關于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的主張,而不能支持其要求經濟賠償的主張。 2005年6月,重慶市高級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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